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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任教31年被学校解聘的教师张莉首发声

时间:2025-04-15 14:07:00

大家好!我就是前几天新闻上所说的山东任教31年被学校解聘的张莉老师本人。

为了澄清事实和真相,我做如下陈述,并对我的陈述负全部责任!


第一,泰安技师学院人事处负责人3月2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在撒谎。他们说2月份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合同到期了,并且给了我一个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如果不续签,他们支付补偿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事实是我接到学院人事处电话通知的确切时间是3月1日,电话内容是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到期不再续签,让我尽快去人事处在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和补偿协议书上签字。为了把事情弄明白,我直接找到人事处处长常磊核实,他明确的告诉我“终止合同就是你得把所有的关系转到社会上去,至于退休手续是一律不给编外人员办理,这个先例没开过没办过,后续也会很麻烦!”(有录音为证)这位处长的回答,字字句句充满了蔑视和不屑,就算我是一个被学院雇用的普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单位将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而我是一个为学校贡献了31年力量的老教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只剩3个多月,学院这样做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面对我提出的合理要求,这位处长不以为然,对我不屑一顾。

第二,学院勉强同意办理退休手续。学院做出的同意为我办理退休手续的回复,是在我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和关于我的退休保障问题的申请,并多次拨打12345反映问题之后,学院拖延了4个多月才终于在6月17日做出的。自从3月1日开始学院就单方面强制停止了我的工作,停发了我的工资,终止缴纳各项保险,更加让我没有预料到的是,当我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就医时才发现,学院连医保也给我断缴了,已经无法使用医保就医!一个教师的尊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尊严,一个普通人的尊严就应该这样被无情的践踏吗?

第三,直到2024年2月我的工资发到手的都只有2000元左右。这就是我一个从事教育工作31年的老教师的工资水平,这严重违背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从199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我从未脱离过泰安技师学院(包括其前身泰安市高级技工学校、泰安市技工学校、泰安市商业技工学校)的工作,一直在学校担任教学、学生管理及部分党务工作。2001年—2007年期间学院以身份不明确为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学校才不得不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还逼迫我自己去社保处缴纳了2001—2007年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5760元(这其中包含学校作为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虽然工作内容是教学、学生管理及部分党务等工作,但是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只有“学生管理”,工资也是实行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纳是按照全市最低缴费基数,从未享受过同工同酬待遇。(文后有我的部分工资流水和社保清单为证,以及我的职业资格证明、教育证明、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荣誉证书、工作记录)

第四,学院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明知违法却至今没有做出相应的改正和弥补错误的措施,也没有提出任何解决问题的方案,不知这是个别领导的错误还是学院领导集体的错误,还是压根就不想改正错误!

1、泰安技师学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四十二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

2、泰安技师学院从2001年至2007年期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

3、泰安技师学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最后我还要说的是,作为一名中共党员,虽然学院停发了我的工资和社保,但我从未间断过缴纳党费,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单位,这里是我从19岁就开始挥洒青春的地方,是我用尽半生热血换得桃李满天下的地方,在这里培养了无数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在这里还有那么多关心我爱护我的老领导老同事,所以曝光这些事情不是为了我个人的私欲,更不是为了损害学院的形象,而是为了让学校能及时改正错误,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采取的无奈之举!从事情发生到现在已经历时将近一年零两个月了,学院至今没有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我的发声不仅仅是为我自己,而是为了所有象我一样受到过不公正待遇的教职员工和劳动者,希望所有辛勤付出的劳动者们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平等的待遇,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劳动者的利器,希望平等公正的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幸福生活的保障!










来源张莉教师本人发声